昨日,《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公布,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,其中將食品安全、環境核查審批等內容都納入政府主動公開項目。
食品安全納入主動公開
記者了解到,自2008年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施行后,北京收到的信息公開申請連年遞增,從2008年的3000多件上升至去年的16888件,可見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需求明顯增強。
相比于國家的《條例》,北京市的《規定》擴大了主動公開的范圍,將食品安全、PM2.5等市民關注的12項社會熱點都納入到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,而且要求得非常詳細。
如食品安全方面,要公布食品安全標準,食品生產經營許可、專項檢查整治等信息;環保方面,要公布環境核查審批、環境狀況公報和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等信息。
公開時限縮減5工作日
同時,北京此次將政府主動公開信息的時限由國家規定的20個工作日減為15個工作日,并要求對自然災害、事故災難、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重大突發事件,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初步核實情況,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,持續公開工作進展和政府應對措施等政府信息。這樣可以讓市民第一時間了解事件真相和情況進展,也能杜絕謠言產生。
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監測和澄清機制,即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、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,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。
防止拿“涉密”當借口
在國家的《條例》中規定,不可公開涉及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、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。此次北京的《規定》在征求意見階段,就有人建議應明確“國家秘密”等不公開信息內容的定義,以免相關部門以此為借口,拒不公開信息。
《規定》中明確:國家秘密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,任何部門不得自行“定義”。
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,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,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;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,行政機關不得公開。但是,《規定》設置了“例外條款”: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,應當予以公開。
政府主動公開的12項信息:
財政預算決算、“三公經費”和行政經費;
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、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,保障房的分配和退出等;
食品安全標準,食品生產經營許可、專項檢查整治等;
環境核查審批、環境狀況公報和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等;
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、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依法應招標的項目等;
生產安全事故的政府舉措、處置進展、風險預警、防范措施等;
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批準、征收集體土地批準、征地公告、征地補償安置公示、集體土地征收結案等;
政府指導價、政府定價和收費標準調整的項目、價格、依據、執行時間和范圍等;
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的警示信息等;
政府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結果;
行政機關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的信息;
市政府決定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。
公開渠道:
政府網站;
政府公報;
新聞發布會;
報紙、廣播、電視;
國家檔案館、公共圖書館、政務服務大廳;
公共查閱室、資料索取點、信息公告欄、電子信息屏;
政務微博等網絡平臺;
其他。
(文章來源:新京報)